6月1日执行国家发改委下发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来源:乐鱼体育直播在线    发布时间:2024-04-15 02:51:06   阅读量:1

  5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公布了2023年-2026年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并于今年6月1日起执行。

  2015年,《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9号文)下发,确定了“管住中间,放开两头”作为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总体框架。将输配电价改革作为“有序推进电价改革,理顺电价形成机制”的重点任务。

  2021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的通知》(1439号文)下发。目的是推动发电侧和用电侧建立“能涨能跌”的市场化电价机制,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入市,价格由市场形成。该次 电价政策的调整,被视作电价机制突破性的革命,标志着工商业用户执行多年的“计划”和“市场”双轨并行制,开始向完全市场化的轨道迈进。

  526号文,通过实现输配电价和“购销价差”的脱钩,进一步理顺输配电价结构,明晰输配电价构成并加强数据披露等措施,从多方面进一步健全了输配电价监督管理体系,为电力市场建设发展铺平了道路,对推进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与前两周期输配电价核定文件相比,526号文有四大变化:一是推动分电压等级分用户改为分电压等级不分用户核定输配电价;二是改不分电压等级为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三是改输配电价包含网损、抽蓄容量电价为单列,四是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顺价)核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

  前两个输配电价监管周期,主要采取对标电网购销价差确定涨价或降价金额进而调整现行输配电价表的方式形成核价结果,第三监管周期则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直接核定省级电网各电压等级输配电价。

  通过对电网企业申报输配电成本进行规范化监审和精细化核算,对已发生的成本经监审后对合理部分予以认定,并根据认定后的真实输配电成本确定合理收益,进一步强化了对电网准许收入的监管,更加合理反映了输配电成本传导关系。

  与前两个监管周期不同,526号文推动分电压等 级、不区分工商业用户核定输配电价,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并归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实现相同电压等级工商业用户执行相同价格,尚难以实现的地方,尽可能缩小一般工商业和大工业用户价差。同电压等级下的市场用户对电网资源的利用程度大体相当,支付的输配电价也应大体相等。不区分工商业用户执行输配电价体现了“为电力市场主体公平、无歧视地提供输配电服务”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性,更好地服务电力市场建设发展。

  前两个监管周期,两部制用户各电压等级容需量电价相同,仅在电量电价方面体现了电压等级差别。526号文根据不同电压等级成本、电量等情况,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并准确核定各电压等级需量电价和容量电价的换算对应关系。

  以江苏电网为例,需量电价和容量电价均按照1—10kV(20kV)、35kV、110kV、220kV及以上4个电压等级分别核定,精细化反映了不同电压等级输配电价结构。

  分电压等级核定容需量电价,加强完善了准许收入在各电压等级之间的传导分摊关系,体现了不同电压等级更加合理的输配电价价差,为增量配电网、微电网发展和电网形态转变创造了有利条件。

  526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给予了既有企业用户充分选择权。

  同时,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价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526号文核定标准90%执行,引导市场主体依据自己实际负荷特性选择合理的报装容量,鼓励选择需量电费的用户提高电网利用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电网整体的经济性。

  526号文规定,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表中,输配电价以外的价格均单独开列,最重要的包含抽水蓄能容量电费、上网环节线损费用和部分省份天然气发电容量电费等。

  抽水蓄能电站容量电费按各省需求和受益程度逐年分摊,清晰传递了“全社会为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付费”的概念,反映了灵活性调节资源的稀缺性,为逐步建立煤电、气电机组等容量补偿机制创造有利条件。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工商业用户按综合线损率直接采购线损电量,既有利于更加及时、合理地体现用户购电的线损变化,更有助于对电网线损费用的监管,促进电网提高运营水平,降低线路损耗,为未来线损价格进一步体现地理位置信号、纳入电能量价格奠定了基础。

  各项费用单独开列,避免了各类成本打包在一起导致费用不透明的情况,还原了输配电价回收电网准许收入的功能定位,厘清了真实的输配电成本价格。

  526号文规定,工商业用户执行输配电价,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一方面,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尚未进入市场,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与其非市场化用户身份相对应;另一方面,输配电价改革是落实全面深化电力体制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事关我国能源安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以及民生改善等多项重要内容,确保居民、农业用户购电方式和价格水平保持不变,有利于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本文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政策解读 》整理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进一步深化输配电价改革,更好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电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现就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89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第三监管周期各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具体见附件。

  二、用户用电价格逐步归并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及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三类;尚未实现工商业同价的地方,用户用电价格可分为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除执行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大工业用电价格以外的用电)四类。

  三、执行工商业(或大工业、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用户(以下简称工商业用户),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的,执行单一制电价;100千伏安至315千伏安之间的,可选择执行单一制或两部制电价;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执行两部制电价,现执行单一制电价的用户可选择执行单一制电价或两部制电价。选择执行需量电价计费方式的两部制用户,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达到260千瓦时及以上的,当月需量电价按本通知核定标准90%执行。每月每千伏安用电量为用户所属全部计量点当月总用电量除以合同变压器容量。

  四、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由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的成本、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

  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实际购电上网电价和综合线损率计算。电力市场暂不支持用户直接采购线损电量的地方,继续由电网企业代理采购线损电量,代理采购损益按月向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六、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输配电价平稳执行,做好与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等的协同,密切监测输配电价执行情况,察觉缺陷及时报告我委(价格司)。电网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执行本通知核定的输配电价,统筹推进电网均衡发展;对各电压等级的资产、费用、收入、输配售电量、负荷、用户报装容量、线损率、资本预算完成进度等与输配电价相关的基础数据来进行统计归集,每年5月底前报我委(价格司)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本通知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上一篇:2017128电+售电资讯早报 下一篇:基于集中抄表模式的农村供电线损分析